清代四川契稅銀錠考 |
發布日期:09-04-16 08:04:32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 作者:靳穩戰 |
目前存世的清代川錠,無論正供稅課還是雜斂附加,都有不少實物。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利源的契稅,雖然史料系統完整,卻未見有一件自銘契稅的銀錠實物傳世。 契稅是民間田地房產的所有權轉移時,按契約交易額依例向有司交納的稅款。清制凡置田買房,須向官府申報納稅,完成相應程序,交易便合法完成。如違,按例“即行治罪,并追契價一半入官,并照例補納正稅”。契稅稅率為“契價每銀一兩,輸稅銀三分”。 清代四川較別省富庶,田房交易亦較他省為多。清中期后,隨著鹽業及經濟的發展,房地交易更為活躍,規模更加擴大。“四川民情浮動,買賣地畝,幾同兒戲,更有朝為售主,夕作買戶者”。是故,“清代各省田房契稅,以四川為第一”。 清代四川的契稅為定額包繳制,全省契稅總額,按不同情況分攤給各州縣。收不及額,由地方官賠補;有余,則入地方官私囊。契稅盈余是地方官最重要的利源,甚至差缺的優簡,也以此為重要標志。本文圖示的蓬溪縣每年“契稅盈余約二萬兩”。 清代四川的契稅解額,依周洵《蜀海叢談》載:乾隆以前,歲為二萬八千余兩;乾隆末年,用兵需費,加解額五萬兩,共為七萬八千余兩;光緒二十年,甲午戰爭賠款,加解額十萬兩,共為十七萬八千余兩;光緒二十六年,庚子賠款,又加解額兩倍,于是全省解額新舊共為五十三萬四千余兩;光緒三十四年,經征總局設立,剝奪了各州縣的財權,將各種賦課全部收歸國有,全省契稅亦一律改歸國有,是年共收契稅二百余萬兩;宣統元年,收二百七十余萬兩;二年,收至三百萬兩有奇;三年,亦收二百八十余萬兩,截止宣統三年時,全省歲收內計地丁、津貼、捐輸、新捐輸、火耗,共收銀四百三十萬兩,鹽款共收銀六百三十萬兩,契稅銀三百一十余萬兩,兩厘銀七十余萬兩…… 如上所述,契稅是清末四川僅次于鹽課和地丁津捐之和的第三大利源。上述稅賦均有銀錠實物存世,惟獨不見自銘契稅的銀錠實物。這巨額稅收是如何消逝得蹤跡全無的?上述史料為我們找到了答案:我們時常可見的三戳錠,就是契稅的銀錠實物。 首先,這種俗稱“三有錠”(年份、地名、匠名)的川錠是清代四川上截藩庫的標準稅錠,除極少數幾個州縣,其余都有銀錠實物存世。結合契稅包解藩庫的特性和巨大的收數,以及此類錠的存世量,都能說明它就是契稅錠,也只有它能解釋巨額契稅的最終去向。 其次,除了契稅,其他依例上解藩庫的稅銀都有實物存世,亦可反證這種尋常可見、但不受重視的稅錠就是契稅錠。 再者,光緒二十年、二十六年的兩次加征,以及三十四年經征總局的設立,都使契稅的征解額達到了新的高度。我們目前所見的三戳錠實物,也以這幾個時間點之后、之間居多。而地丁、津捐等亦是如此。 綜上所述,我們有充分的理由還原這種三戳錠的本來身份——契稅銀。同理,另外一種早期的兩戳三有錠,亦應是契稅的銀錠實物遺存。 為什么長期以來我們對這種錠子熟視無睹,對它的身世只認至上解稅銀?慣性思維應是很主要的原因。同樣的錠子在他省是標準的錢糧銀或地丁銀,而四川稅課錠正雜稅種皆銘以錠的特征給人造成了錯覺,以至于我們明知它是稅錠,卻還要把它同其他帶稅名的錠子分割開來而沒有進一步究其源本。這也讓我尋覓良久而不獲,原來竟在我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