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九年后,到明孝宗弘治十六年(公元1503年),共六十八年未再鑄錢。弘治十六年,鑄行了“弘治通寶”,此錢皆為小平錢。光背無文,真書直讀。此錢版本較多,各地所出,略有差異,弘治通寶,常見為小平錢,多數(shù)制作不精,字口不清,大致根據(jù)“治”字三點(diǎn)水旁寫法不同,分為“分水”和“連水”治兩種,版別研究尚未系統(tǒng)化全面化。
明孝宗朱祐樘,弘治十六年,命北京、南京兩京外山東、福建、湖廣等13省錢局開鑄“弘治通寶”錢,定制每文錢重一錢二分,并規(guī)定了每年的鑄額。
然弘治十八年五月,帝下令戶部調(diào)查各地鑄造“弘治通寶”的情況,各地所鑄量僅為計(jì)劃的十分之一、二;到了正德二年,四月下令各省全部停鑄。前后鑄期不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