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說幣第47回
據悉,受廣大金幣愛好者普遍關注的“青藏鐵路金銀幣”制假犯罪嫌疑人,本月在湖北落入法網,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檢察機關準備提起公訴,中國金幣總公司也將于近日派出有關同志奔赴湖北現場配合警方做進一步調查。
案件分析:
當前,在各種無面值的“仿造”或“偽造”金銀幣(章)漫布各民間錢幣市場且無人追查的情況下,在“青藏鐵路金銀幣”高升水、高利潤的刺激下,一些原本就躲在陰暗角落窺視已久的極少數人,終于再也按耐不住貪欲鋌而走險,而今天青藏鐵路假幣竟然明目張膽的標注了面值,此事無疑向我們每一個金幣人敲起警鐘。。。由此,我們被動想到,中國金銀幣的“打假工作”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關鍵時期,如相關職能部門仍然放任自流,那勢必將會進一步危及和破壞整個金幣生態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對于一些已習慣了假幣沖擊市場的人來講,“青藏鐵路金銀幣”的造假行為是無關大局的,甚至某些“紅眼病踏空者”面對此種混亂局面還在暗自叫好,曦雨現在要提醒有這類思想的朋友們,偽造者是不會只把目光鎖定在某一種幣上的,面對目前愈演愈烈的制假氛圍,如果再不盡快加以防范和制止,今天青藏鐵路的假幣事件也許就會演變成明天即將全面發行發售的“奧運幣”,因此我們希望人行貨幣金銀局、中國金幣總公司相關負責同志能夠盡快將“打假問題”拿到日程工作中去著重研究,因為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放任自流必將永留后患!
有很多幣友認為,偽造中國貴金屬紀念幣的法律責任應該按照其偽造的面值金額來計算犯罪金額。其實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在前幾期的【小丁說幣】中曦雨曾多次用到“象征性面值”的字樣來研讀“個幣”,目地就是加以區分。為了進一步維護中國法定貴金屬紀念幣的嚴肅性,每枚紀念幣根據其“較為固定”的重量大小都附有“相對固定”的“象征性面值”(82年熊貓金幣除外),而在現實生活中此“象征性面值”是不能體現本身載體價值和成品幣價值的。經過專業精密加工的高純度貴金屬紀念幣的實際價格,也就不能按照其所標注的“象征性面值”來計算或發售,因此,類似案例作為造假者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按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是以當時面向社會所發售的“發行價格”即批發價來計算,而絕不是用“象征性面值”來計算,以此嚴責。
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